武大审字〔2021〕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武汉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目标是,促进各单位切实履行整改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风险隐患,提升学校治理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审计项目的整改工作,包括政策跟踪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资产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科研经费审计、建设工程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落实情况报告工作,对重大审计整改事项,审计处及时向协管和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涉及学校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职责的,各业务职能部门应形成联动机制,督促整改、推进落实,促进审计和审计整改结果的有效运用。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项目),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被审计项目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经济责任审计中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按照学校领导批示要求和审计建议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如遇重大整改事项,可适当延长至60日),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处对整改过程实施了解、检查、调查、询问等工作,采取“对账销号”整改跟踪工作机制,督促完成审计整改工作;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项目)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九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三)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四)对有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若有);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七)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审计处建立审计整改督促工作台账,收到被审计单位(项目)整改结果报告时,及时做好记录、备案、销号、归档等工作;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一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处支持被审计单位、(项目)立行立改,对可以即时整改的问题,督促其在审计项目实施期间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项目组织开展审计“回头看”工作,对重点项目开展后续审计,加强对被审计单位(项目)整改情况的检查,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第十三条 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中,审计处对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应列为学校重点督查对象。
第十四条 审计处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整改督查结果,对于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提出问责建议,学校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研究解决,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试行审计整改通报制度,对于审计整改效果好的经验和做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推广;对拒绝和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