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审字〔2015〕11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后续审计工作,进一步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工作机制,增强审计结果运用实效,建立审计结果运用长效机制。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并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审计处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而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组织的各类审计项目的后续审查和评价活动,包括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财务收支审计项目、专项经费审计项目等。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审计处负责评价被审计单位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第五条 后续审计工作任务由审计处提出,经校长或协管审计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六条 审计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或者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
第七条 审计处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可以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条 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者其他方面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作出书面承诺时,审计处应向校长或协管审计校领导报告。
第九条 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审计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审计组人员安排。
第十一条 审计处组织开展审前调查,拟定后续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后续审计目标、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下达后续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后续审计提供资料清单》提交审计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处召开后续审计工作会议,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审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应重点审查:
(一)被审计单位针对上次审计关注事项的整改情况,审计建议落实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在上次审计日至后续审计日之间是否有同类事项发生;
(三)被审计单位是否举一反三,根据审计建议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文件或修订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第十五条 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审计组应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学校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