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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切实保证地方审计机关经费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10-31 点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财务局:

多年来,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审计监督,为推进依法治国、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宏观管理和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保证审计机关经费的规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切实保证地方审计机关经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机关是综合性部门。为保证地方审计机关的正常运转,更好地促进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的协调发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应进一步安排好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日常经费。

二、为保障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独立性与审计质量、严明审计纪律和加强审计廉政建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外勤经费在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地方审计机关应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经济联系,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

三、地方审计机关根据同级党委、政府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和投资审计等任务的情况,按照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必要的聘请外部人员和专家经费。地方各级财政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四、随着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加快发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审计信息化工程的建设进程及对审计机关经费安排的情况,在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以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的正常运转。

五、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部门预算和国家有关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审计机关研究制定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建立专项经费追踪问效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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