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审字[202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依据《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并经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依据施工承发包合同约定,在原合同价格的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申请办理 最终 工程价款结算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处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规范高效原则,对基建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计价依据等结算资料(含承包方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效益性,独立进行审核、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造价在审计起点金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编审时限:
基建管理部门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报告编制与报审工作。
审计处在收到基建管理部门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前提下,一般情况在以下时限完成审核:500万元以下项目工作时间为20天,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工作时间为30天,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工作时间为45天,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工作时间为60天。
基建管理部门竣工结算初审时限参照审计处审核时限。
第六条 基建管理部门送审资料审核要求:
对于合同金额或经基建管理部门审核的承包方结算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基建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负责组织审核并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填写《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连同全套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处,送审资料中的计价依据,应一次性提供完整。
对于合同金额或经基建管理部门审核的承包方结算造价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基建管理部门只对工程结算的计价依据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审核,审计处进行全面竣工结算审计,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开展包括不限于结算审计复核的管理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概算、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等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作为竣工结算审计的关注内容,具体包括:
(一)主要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的检查与评价。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批价的检查与评价。
1.投标文件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主要材料及设备;
2.投标文件中未明确“厂家、规格、单价”的主要材料及设备;
3.招标文件暂估价中的主要材料及设备。
(三)招标文件暂列金额使用情况及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计价的检查与评价。
1.暂列金额的使用情况检查;
2.暂估专业工程范围和计价规则;
3.暂估专业工程计价确认的方式和内容。
(四)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1.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和内容;
2.工程结算的方式和内容;
3.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的内容及流程、结算增减项目及工程量计算,结算单价及费用标准;
4.合同报价中的未实施项目。
(五)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和评价。
(六)索赔费用的审查与评价。
(七)其他必要的工程造价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为避免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超出“工程结算造价审核结果”的金额,基建管理部门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或有核减因素,在规定的限度内,合理确定有关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支付比例。若审计后确认发生工程价款超付的情况,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追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据学校有关要求,及时在学校内部审计系统上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电子版)。
(二)审计处收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电子资料后,对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审计立项条件进行检查与评估,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审计立项反馈。对于准许审计立项项目,基建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纸质版),审计处及时接受;对于存在影响立项情况的项目,审计处在学校内部审计系统中要求补充相关电子资料或予以系统退回。
(三)对于符合审计立项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处予以立项,明确项目负责人开展审计,对需要社会审计机构参与的按有关程序确定。
第十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审计人员通过审核送审资料,形成“初步审核结果”;通过现场查验、工程量核算、单价核实等审计方法与施工单位及基建管理部门确定工程造价,形成造价审核成果。对核对中出现的各类争议问题,通过调研、协商等方法予以解决。
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结果确认表”,征求基建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必要时)的意见。
项目负责人在“初步审核结果”、“核实工程造价”及“审计结果征求意见”等阶段,及时与相关领导充分沟通、研究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二)基建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结果确认表”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字反馈。
(三)基建管理部门对上述反馈若无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时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若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应进一步研究、核实、统一意见。
(四)对基建管理部门无异议、但施工单位有异议的审核结果,经咨询行业主管部门并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项目负责人在报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后,由社会审计机构按照行业规则,出具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管理问题,审计处出具审计管理意见(建议)书。
第十一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按规定的程序签发“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审核结果通知”并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基建管理部门、财务部等据此支付工程结算款项和审计咨询费用。
(二)相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