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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

发布时间:2021-07-05 点击次数:

武大审字[202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升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作用,促进实现学校建设目标,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武汉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建设的各类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实施独立和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资源绩效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基建管理部门与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在基建管理部门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和年度修缮计划后,审计处应当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及时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组织落实,抄送基建管理部门

第六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及时向基建管理部门通报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需要可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接受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审计处应加强审计质量管理,实行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并强化对受聘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审计方式、程序、内容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将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在学校规定的建设资金起点以上,实施竣工结算审计;在学校规定的建设资金起点以下,实施备案和抽查审计,抽查审计包括项目结算前抽查审核和结算后抽查审核。

(二)对投资规模100(含)万元以上施工发包工程实施招标控制价审核,对设计施工(含EPC)等方式发包工程实施概(预)算审核。

(三)对于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或学校认为需列为重点监督,且符合审计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或重点阶段关键环节过程审计。

(四)根据重要性、特殊性、差异性原则,对投资额度大、关注度高项目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

(五)对于与建设投资资金管控有关的特定事项,可进行专项审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准备。对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基建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应及时提供审计所必需的资料。在基建管理部门或参与单位提交送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后,审计处予以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

(二)审计实施。审计组运用检查核对、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方法,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意见初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三)审计完成。审计处按相关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负责将有关审计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四)审计整改。基建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重视审计意见和建议,积极进行审计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其委托审计咨询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由学校支付。

第十四条  通过招标确定委托的审计业务,按招标确定的金额或标准付费;直接委托的审计业务,按学校批准的相关费用标准付费,学校没有付费标准的,参照行业计价标准付费。

第十五条  关于竣工结算审计项目的审计咨询费用,有关承包单位承担审计费的规定与承诺,基建管理部门应当在承发包合同中载明。根据承发包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咨询费用由基建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足额收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学校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武汉大学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应予以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永久取消其在学校承担审计任务资格等相应处理;受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行为涉嫌犯罪的,学校将依法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拖延审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已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咨询报告经再核查后,被确认其核减金额大于行业规定允许误差率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等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成相关部门予以警戒告示、扣减服务费用、永久取消其在武汉大学承接建设工程项目资格的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学校将依法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因履职失责失误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扰乱审计工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根据本规定,修订《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附件1)《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实施办法》(附件2)《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附件3

第二十条 本规定及相关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其他工程审计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武大审字﹝2015﹞1号)《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武大审字﹝2015﹞99号)《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过程审计实施办法》(武大审字﹝2015﹞100号)《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武大审字﹝2015﹞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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