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审字[202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管理、落实责任、规避风险、提高编制与审核质量和效率,依据《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及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是指根据国家及省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招标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办法所称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指依据国家标准、设计文件、招标要求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供投标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管理,是指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和确认进行原则规定和程序管理。
第二章 原则与方法
第四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核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核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第六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时限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一般情况下,1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编制工作时间为14天,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编制工作时间为21天,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编制工作时间为28天,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编制工作时间为35天。
第七条 审计处接收基建管理部门报送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结果后,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内项目7天内完成审核工作、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工作时限适当延长。
第三章 范围、职责和程序
第八条 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含EPC)招标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在上述招标项目内须进行二次招标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控制价管理。
第九条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审计处负责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程序
(一)施工招标情形:
1.基建管理部门将审核委托书(需列明送审类型、工作时间节点)、招标要求、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审计处,并开展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
2.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核准备工作;
3.基建管理部门组织设计交底、现场踏勘,统一回复编制过程中的疑问;
4.基建管理部门将编制完成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送至审计处;
5.审计处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审核准备工作后,对基建管理部门报送的编制结果进行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并提交审计处;
6.审计处就初步审核意见与基建管理部门沟通,出具审核意见书;
7.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书修正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供招标用。
(二)设计-施工(含EPC)招标情形:
1.基建管理部门将审核委托书(需列明送审类型、工作时间节点)、招标要求、设计文件、设计概算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审计处;
2.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核工作。社会审计机构根据相关资料及有关指标核算设计概算工程量及概算单价,并向审计处提出审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基建管理部门书面回复编制过程中的疑问;
4.审计处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并提交审计处;
5.审计处就初步审核意见与基建管理部门沟通,出具审核意见书;
6.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书修正控制价,供招标用。
第十一条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由基建管理部门向概算批准部门申请调整概算,或调整工程设计,以达到概算控制要求。
第四章 内容与依据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进行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等组成。
第十三条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一)现行的建设工程计量计价规范;
(二)国家和省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要求;
(五)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组成。
第十五条 编制招标控制价应依据:
(一)现行的建设工程计量计价规范;
(二)国家或省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要求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和常规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核内容: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清单编制说明是否与招标要求一致;
(二)工程内容的划分是否详细,是否存在清单漏项的现象;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计量单位是否正确、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
(四)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编制是否合理;
(五)综合单价组价是否合理;
(六)暂估价、暂定价设置是否合理;
(七)其他审核事项。
第十七条 基建管理部门须提供以下资料(含电子文档):
(一)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二)拟定的招标要求;
(三)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四)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结果;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设置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暂列金额与单项合同估算价占比一般不得超过5%;暂估价与单项合同估算价占比一般不得超过10%,特殊工程不得超过30%。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划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基建管理部门对暂列金额的使用和暂估价的确认,须建立相应的规定和程序,并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