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审字[202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合理控制工程项目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行为,依据《武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过程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审计处充分考虑审计资源状况及项目实际建设需要确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阶段或部分阶段、重点环节实施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和投资估算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以及前述金额之下但学校认为有必要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全过程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管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协助实施审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全过程审计工作,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的问题;
(二)负责审查咨询意见、建议及审核(计)咨询报告,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三)负责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价。
(四)负责督促审计整改。
第六条 基建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及时提供经审核的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二)负责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三)负责及时通报重大事项,及时通知审计组进入关键环节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根据审计意见,及时整改与反馈,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立项论证、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等工作的审查与评价;
(二)投资估算编制的审查与评价;
(三)其他需审计的业务活动。
第八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主要内容分为:
(一)勘察、设计采购方式的审查与评价;
(二)勘察、设计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三)设计方案选定的审查与评价;
(四)设计概算编制的审查与评价。
第九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征地拆迁等的审查与评价;
(二)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分包工程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审查与评价;
(三)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编制的审查与评价;
(四)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分包工程等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第十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各项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查与评价;
(二)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
(三)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的审查与评价;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
(五)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审查与评价;
(六)索赔费用的审计与评价。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
(二)各项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
(三)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与评价。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审计立项。
(二)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可由审计处项目负责人和社会审计机构人员共同组成。
(三)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审计处向基建管理部门下达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通知书》和《审计实施方案》,告知审计的重点工作内容、关键控制点、项目送审具体要求以及相应的审计时效要求等事项。
(二)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审计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送审资料。
(三)审计处对审计事项及时出具审计意见(建议)。
(四)基建管理部门应在7天内,对审计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
第十四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出具和分发正式审计报告。
(二)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对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在收到报告30天内向审计处提交整改报告。
(三)审计处对相关审计资料进行整理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