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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基本要求和交接规则

发布时间:2014-03-27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行为,确保送审资料的规范与完整,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有序高效,更好地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服务,依据有关行业政策法规和学校工程审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是指为确保审计工作的实施,工程管理部门按审计要求所提交的各类文件、文本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书、相关招投标文件、合同、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计价依据资料。

第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及时组织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结算书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完成后出具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工程管理部门在填妥《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表》后,将所有结算送审资料一并提交审计处。

第四条 对于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送审金额超过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提交学校同意调整投资计划的批文或财务部同意追加投资的批件、有关超合同结算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五条 工程资料的交接规则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应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报送,送审资料原则上应一次性报送完毕。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送审资料的接收与流转。送审资料一经接受,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退回。

第六条 竣工结算审计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表》的要求提交有关送审资料,其中“☆”标注项为必送资料,余项则按实际情况报送。有关送审资料事项的详释如下:

(一)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及送审资料交接表

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及送审资料交接表中的各栏目,应当完整、准确、如实填写。其中:

1.送审表中的“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金额及审核意见”应与所附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内容相一致,并由项目投资负责人签字确认;

2.送审项目若存在重要情况或特殊情况(如:超合同结算、对审计时效有特别要求或未按建筑规范实施等),工程管理部门应在送审表“工程管理部门对项目重要情况或特殊情况的说明”栏中予以说明;

3.在送审表的“工程管理部门签章”栏中,工程管理部门应承诺对本建设项目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1.由学校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2.由工程管理部门或校内二级单位上报、经学校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或预算批文;

3.其他有效的书面立项证明资料。

(三)工程结算书

工程结算书应按合同价、工程价款调整、现场签证三部分进行规范编制。工程管理部门在提交结算书文本的同时,应提供相应的电子版文件(审计处接收电子版文件的邮箱为:wd-audit@whu.edu.cn

(四)中标通知书

依据《武汉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计划在招标起点额度以上的、经施工招标的工程,需提交招标中心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投资计划在招标起点额度以上的、按特事特办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需提交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的相关文件;投资计划在招标起点额度以下的、需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确定施工单位的会议纪要,该纪要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

(五)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

合同的约定条款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且不违背招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补充合同或协议应为主合同的补充或延伸。

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协议均应由签约双方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合法公章,学校方面的责任人应为法人代表或经学校授权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

(六)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单

1.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单的签发,应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2.聘请监理的建设项目,所有变更资料应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签章确认,现场签证单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签章确认;未聘请设计或监理的建设项目,所有变更资料应由工程管理部门签章确认,现场签证单应由施工单位签章、工程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并签章确认。

3.有关涉及造价变化的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和会议纪要,不得直接作为计价依据,只能作为变更或签证的附件。

(七)竣工图或竣工示意图

新建工程按竣工图要求执行;对于其他工程,聘请了设计单位的按竣工图要求执行,未聘设计单位的按竣工示意图要求执行。

竣工图应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要求编制。竣工示意图应明确标明施工部位和内容,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三方签章确认(若工程项目无监理单位,则应由工程管理部门予以说明)。

因竣工图或竣工示意图编制错误而造成计价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八)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要求,相关负责人应签章确认。

(九)招投标文件

此类文件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含答疑或标底)、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协调会记录表。

(十)其他必须的结算资料

第七条 在收到工程管理部门的送审资料后,审计处应对其

是否符合审计立项条件进行检查与评估。对于存在下列问题而无法立项的送审建设项目,审计处有权予以退回:

1.手续不齐全、不完备;

2.计价资料有重大缺陷;

3.提交的资料与工程结算书、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或合同协议明显不符;

4.未在约定期限内补充资料,或补送资料后仍无法满足实施审计的。

第八条 若审计立项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补充资料,应由工程管理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审计方可视作有效资料。对于补送资料后仍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实施审计的建设项目,审计处应及时作出退回处置。

第九条送审资料的报送要求

1.送审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为有效原件(计价依据资料必须为原件),另一份为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2.送审资料由工程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应当一次性完整报送,且交接手续齐全、完备。

3.对于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的送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的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或投资控制单位的分析报告基础上,提交有关超合同结算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条 在工程结算审计金额起点以下实行抽样审计的建

设项目结算送审资料要求,按本工作规则执行;审计咨询业务以及专项审计调查的送审资料要求,亦参照本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3月25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则自然废止。

1.审计承诺书(建设工程)

2.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

3.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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