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备案工程的建设行为,促进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建设工程管理,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工程,是指工程造价在学校规定的备案限额内的新建、维修、装饰及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备案,是指对备案工程建设行为合法性、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进行符合性审查、确认和登记。
第四条 备案工程施工队伍,必须通过项目管理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的确定,并撰写专题纪要,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保证投资发挥最大效益。
第五条 禁止将预算价3万元以上项目肢解为3万元以下若干个项目,从而规避招标或工程结算审计。若发现项目肢解现象,项目结算将不进行审计备案,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六条 备案工程结算审计采用审计备案制,工程管理部门须填《武汉大学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表》(见附件),并随其他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备案资料进行检查,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审计处将在《武汉大学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表》签署意见并盖章给予备案,备案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以内。
第八条 审计处将对备案项目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查。被确定为抽查范围的项目,不予备案,按工程结算审核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3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