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工程项目,是指学校项目管理单位批准的,结算送审金额大于1万元(含)、小于10万元的新建、维修、装饰及安装工程。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项目管理单位包括:基建管理部、保卫部、后勤保障部、信息中心、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其它建设项目由相应项目管理单位归口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制订包含项目立项、方案审批、施工队伍确定、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等内容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小型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采用备案制。小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造价进行审核,并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备案资料,审计处对备案资料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给予备案。
第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对小型工程项目结算,可采取自行审核或委托学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信息库中的造价咨询公司的方式进行。委托审核付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须对备案工程提交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武汉大学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表》,由施工单位报送、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的结算书,工程概况、经费来源、施工时间等情况说明,非项目管理单位确定施工队伍的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施工合同、施工图(或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相关会议纪要,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审计处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5%。被纳入抽查范围的项目,按工程结算审计规定进行审核,并以抽查结果作为备案依据。抽查结果误差(审减额/备案额之比)在5%以内的项目为合格;抽查结果误差大于5%小于10%的项目为基本合格;抽查结果误差超过 10%的项目为不合格。审计处向项目管理单位通报抽查结果,并公布不合格项目的施工单位名单。
第八条在抽查中,如果发现虚报结算资料、弄虚作假及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等现象,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