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审字〔2015〕1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不断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加强对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和专用基金等资金的各级财务单位,以及所属全资、参控股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审计、收入审计、支出审计、资产管理审计、负债管理审计、专用基金管理审计、资金结余及分配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等。
第七条 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四)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保证预算完成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与最终实际执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差异原因是否合理。
第九条 收入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依法组织各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滥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四)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收费票据,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票据领用、核销制度;
(五)事业收入是否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支出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科研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是否真实、合法,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和结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无风险性投资等问题;
(二)应收和预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的问题;
(三)存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是否账实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折旧的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
(六)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七)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八)资产的处置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九)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 负债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负债风险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三条 专用基金管理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校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四条 资金结余及分配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情况。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年度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该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是否合理设置反映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
(六)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管理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报校长或协管审计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亦可根据其管理需要,提出财务收支审计委托计划,经其分管校领导和协管审计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施财务收支审计,一般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或协管审计校领导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处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十九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于10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