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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05 点击次数:

武大审字〔2015〕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及项目委托单位相关规定,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项目管理情况、预算管理情况、收支管理情况、结余管理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凡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国家、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专项科研基金、国防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校拨划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科研启动费等均纳入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四条 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在全方位监督的基础上,采取重点抽查的方法,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科研项目进行审计,也可以选择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业务环节进行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科研经费审计业务,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科研经费所属科研项目管理情况、科研经费预算管理情况、科研经费收支管理情况、科研经费决算及结余管理情况和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情况。

第七条 科研经费所属科研项目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科研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二)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等业务环节是否规范。

第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

(二)涉及外拨经费的预算,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真实、合规,关联交易是否公允;

(三)预算调整程序是否规范;

(四)预算执行是否有效,有无超预算、无预算的问题,是否存在向预算外单位拨款的问题;

(五)预算管理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科研经费收支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科研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的现象,是否存在列支个人家庭消费支出的问题;

(三)外协、外包业务合同的订立、审批是否规范,合同执行是否有效;

(四)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是否合理、合规;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学校招投标管理制度,购买物资、设备、工程或服务等;

(六)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是否规范;

(七)间接费用计提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合理、合规;

(八)收支管理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科研经费决算及结余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全面、准确;

(二)科研经费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三)项目结题后,是否及时办理财务结算;

(四)结余经费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五)决算及结余管理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二)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情况。


第三章 科研经费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相关政策要求,审计处可以会同监察部、财务部、科研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科研项目抽查审计范围,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处负责实施;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等部门亦可根据管理需要,提出科研经费审计委托计划,经其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审计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确定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时效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是指要选择对学校的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

(二)时效性原则。是指要根据科研项目的进度来确定审计范围,避免介入时间过早或过迟。

(三)成本效益原则。是指要考虑被审计对象的配合程度,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审计资源的配备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和项目组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实施科研经费审计时,被审计项目组或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做出书面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审计处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包括审计立项、审计通知、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等程序,具体实施步骤按照《武汉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武汉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被审计项目组或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应当督促和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领导、委托单位,发送被审计项目组或单位,同时抄送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在涉密项目的科研经费审计中,审计人员仅收集与审计业务相关的资料信息,不收集涉密信息。


第四章 附则

十九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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